為了進一步滿足國內居民個人合理的外匯需求,方便國內居民個人辦理外匯購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提高私人外匯購買指導限額,簡化相關外匯購買手續
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私人購匯指導限額 1、持私人護照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旅游,不含邊境旅游,下同)、探親、朝圣、海外就醫、商務調查、就業、出境定居、國際交流、海外培訓、外派勞務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限額,出境時間不足半年的,由等值3000美元調整為等值5000美元;出境時間超過半年(含)的,由等值5000美元調整為等值8000美元
2、對于有實際外匯需求但無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限額,如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等,從3000美元調整為5000美元
3、自費留學指導限額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境內居民自費留學指導
外匯返利網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執行
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費用證明上列出的學費金額全額支付,生活費
財富外匯返傭每人每年不超過2萬美元
2、境內居民持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卡在境外用于定期項目消費或提現的透支,持卡人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04]66號)的規定到銀行購匯還款
三、進一步簡化國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的私人購匯憑證 1、境內居民個
外匯返利網人因出境旅游、朝圣、探親、海外就醫、商務調查、就業、出境定居、國際交流、海外培訓、勞務派遣等原因購買外匯的,持有私人護照和有效簽證
旅游項下持有團體簽證的,銀行可以憑旅行社蓋章確認的團體簽證復印件辦理
前往中國實行落地簽證、免簽證的國家或地區,出境前不能提供簽證的,銀行可以直接憑境內居民個人的私人護照辦理
2、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學期學費,持有私人護照、有效簽證、海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費用證明(不能提供錄取通知書和費用證明原件的,可提供傳真或網上下載,下同);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后的學費,持私人護照、有效簽證復印件、相應年度或學期的費用證明;出國留學,如果繼續轉到其他學校,在購買擬學校的學費時,可以參照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后的學費要求辦理
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學期生活費,持私立護照、有效簽證、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辦理;自費留學人員購買
外匯返傭平臺第二學年或學期后的生活費,持私人護照、有效簽證復印件、學生證或相應年度(學期)的學費證明辦理
購匯人員護照上未注明身份證號碼的,購匯時仍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
4、對于自費留學人員在匯出或在中國銀行預付簽證保證金后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簽證的特殊情況,允許他們在銀行繳納2000元保證金后,持規定的證明材料辦理購匯手續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發生沖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